(2016)冀0302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裴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02刑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裴某,工人。2015年7月14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监视居住,2016年1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一刑诉(201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被告人裴某在五星猎奇群上购买气枪铅弹一盒,共计536颗。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裴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指控的事实有被告人裴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赵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等相关书证证实。请求对被告人裴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裴某对指控的罪名予以供认,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裴某通过互联网在五星猎奇QQ群上,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购买了气枪铅弹一盒,共计536颗。经鉴定,被告人裴某持有的536发子弹铅含量为99.9%,为4.5mm气枪弹。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裴某的供述与辩解枪弹照片证实,其通过互联网在五星猎奇QQ群上花300元购买了气枪弹一盒,后将该盒子弹给了赵某。(2)证人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其从裴某那要了一盒气枪铅弹,放在自家屋里抽屉里,没有使用过。并辨认出被告人裴某。(3)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赵某手中提取气枪铅弹一盒,共计536发。(4)分析测试报告及物证检验意见书等书证证实,裴某购买的536发子弹铅含量为99.9%,为4.5mm的气枪弹。(5)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裴某具备刑事责任能力。(6)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7月13日将被告人裴某抓获,被告人裴某无自首情节。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气枪铅弹536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裴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打击犯罪,故对被告人裴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裴某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依法没收被告人裴某非法买卖的气枪铅弹536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淑侠人民陪审员 朱春留人民陪审员 孙 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杨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