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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林昌梅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昌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731号罪犯林昌梅。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0日作出(2006)宁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昌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353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后又撤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3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175号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4月2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9日作出(2008)闽刑执字第91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17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又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21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昌梅自减刑以来,尚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达84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2014、2015年均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0月至2016年1月共获达标分22.6分。2016年1月6日履行民事赔偿款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评定嘉奖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昌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4月9日至2022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