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章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476号原告:章某,男,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来安县大英镇。委托代理人:武温亮,安徽省来安县大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某,务农。委托代理人:史道聪,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丰权,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审判员 张小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朝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