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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章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476号原告:章某,男,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来安县大英镇。委托代理人:武温亮,安徽省来安县大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某,务农。委托代理人:史道聪,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丰权,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审判员  张小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朝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