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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执行字第12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荣宗、胡灿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宗,胡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泉执行字第12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荣宗,男,195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胡灿辉,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厦门市湖里区。陈荣宗与胡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泉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泉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亚生审 判 员  陈主忠代理审判员  林尔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