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泉执行字第12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荣宗、胡灿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宗,胡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泉执行字第12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荣宗,男,195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胡灿辉,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厦门市湖里区。陈荣宗与胡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泉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泉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亚生审 判 员 陈主忠代理审判员 林尔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