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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8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金夕瑛与郭春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夕瑛,郭春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8民初375号原告:金夕瑛,女,汉族,1969年8月30日出生。被告:郭春孝,男,汉族,1975年3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夕瑛诉被告郭春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夕瑛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夕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金夕瑛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倩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满 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