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邹金海与郭建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金海,郭建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2219号原告:邹金海。委托代理人:刘海军。被告:郭建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负责人:朱国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冬月。原告邹金海与被告郭建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镇尧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9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邹金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镇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费 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