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3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徐爱华与龚小勇、黄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爱华,龚小勇,黄燕,龚小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3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徐爱华,女,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义县。被执行人:龚小勇,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义县。被执行人:黄燕(龚小勇之妻),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龚小猛,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义县。申请执行人徐爱华与被执行人龚小勇、黄燕、龚小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安石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爱华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安石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征革审 判 员 杨安国代理审判员 徐 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