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3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朝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583号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南门路81号。组织机构代码:14866181-7。法定代表人余振荣,系理事长。被执行人郑朝军,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遂商初字第20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郑朝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朝军立即归还借款98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郑朝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朝军在遂昌县妙高街道西街十弄三支弄5号有抵押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评估、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郑朝军所有的坐落遂昌县妙高街道西街十弄三支弄5号的房屋的所有权(房产证号:遂房权证妙字第××号)和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遂政国用(2013)第02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法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向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