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乔二军与申请执行梁宜恒、郝爱湛、呼和浩特市福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二军,梁宜恒,郝爱湛,呼和浩特市福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781号申请执行人:乔二军,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被执行人:梁宜恒,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郝爱湛,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福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爱湛,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乔二军与被执行人梁宜恒、郝爱湛、呼和浩特市福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东民初字第38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保字第11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福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东胜区一处土地使用权中的35%予以查封。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福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东胜区一处土地使用权中的35%;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书面提出。期限届满未申请延期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瑞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