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省正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三洋、陶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正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三洋,陶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539号原告吉林省正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树文,该单位监察部长。代理权限:代为立案、参加诉讼、参加庭审、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执行等特别授权。被告曾三洋,住湖南省。被告陶勇,住湖南省。原告吉林省正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三洋、陶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0元,保全费3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东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丽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