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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与耿瑶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耿瑶瑶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民特16号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号国贸大厦**楼。组织机构代码:55994452-0。负责人:刘云洲,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志勇,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耿瑶瑶。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东营人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耿瑶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东营仲裁委员会(2015)东仲字第447号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东营人寿公司申请称,东营仲裁委员会(2015)东仲字第447号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依法应予撤销。理由是:1、涉案机动车损失涉嫌极度虚高。仲裁裁决认定涉案机动车损失30余万元,几近全损。但从事故道路状况、撞击部位、机动车落水运行轨迹分析,事故不应造成如此巨大损失。因此涉案机动车虚报了损失,且数额巨大。2、被申请人超出涉案机动车的实际购置价格投保,申请人应当按实际价值与超标的投保价格比例赔付。故请求依法撤销东营仲裁委员会(2015)东仲字第447号裁决,案件申请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耿瑶瑶未答辩。仲裁庭审理查明,2014年9月18日,耿瑶瑶作为被保险人在东营人寿公司为鲁E591**轿车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各1份,保险期间1年。2015年9月4日,薄其武驾驶鲁E591**沿十八户村中心路由北向南行驶,因操作不当撞至路边反光墩。垦利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薄其武负事故全部责任。庭审中经双方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认定,鲁E591**机动车在事故中的损失价格为335210元。事故发生后,耿瑶瑶因施救花费1220元。仲裁庭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事故发生后,东营人寿公司应在被保险车辆所投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东营人寿公司虽对鉴定金额提出异议认为过高,但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故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裁决东营人寿公司赔偿耿瑶瑶损失335210元、施救费1220元,驳回耿瑶瑶的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在本院审查期间均未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司法审查,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进行。申请人主张东营仲裁委员会(2015)东仲字第447号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况,依法应予撤销,但并没有提出证据证明涉案仲裁裁决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两种情形,其申请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雪芳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孙国臻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桂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