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8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亮与林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林里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8民初670号原告:陈亮,职工。被告:林里龙,务工。原告陈亮为与被告林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化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原告陈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里龙经合法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亮起诉称:2015年10月19日,被告林里龙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45000元,口头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三个月归还。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总是找借口予以推脱,至今没有偿还。现原告陈亮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林里龙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在举证期限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林里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的事实;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以证明被告林里龙向原告陈亮借款的事实。被告林里龙未作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经审核,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直接关联性,其证明效力应予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9年间,被告林里龙���需资金为由向原告陈亮借款45000元。后经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归还,于2015年10月19日,又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2016年3月29日,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林里龙向原告陈亮借款45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为凭,原告陈亮与被告林里龙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应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林里龙向原告陈亮借款后,即对原告陈亮负有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故原告陈亮要求被告林里龙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里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亮借款本金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被告林里龙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化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梅 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