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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董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1225号原告董某,女,199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闫卫礼、黄迪,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洪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抗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