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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81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81民初393号原告肖某,女。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按原告肖某提供的地址邮寄法律文书,但均被退回。现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核实被告的信息及有效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本院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  张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喻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