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81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81民初393号原告肖某,女。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按原告肖某提供的地址邮寄法律文书,但均被退回。现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核实被告的信息及有效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本院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 张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喻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