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21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房与王敏莲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房,王敏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21财保9号申请人李房,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吴伟光,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敏莲,女,汉族,司机。申请人李房与被申请人王敏莲因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申请人李房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王敏莲所有的桂R×××××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担保人李成巧提供其所有的桂R×××××轻型普通货车作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房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是因本案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所致,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及担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敏莲所有的车牌号桂R×××××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该车品牌型号东风牌EQ3200GE3,车辆识别代号LGGGJMDR67L861884,发动机号码1507157****,该车存放在平南县新粤龙汽车修理厂大乙岭工业园施救车停车场)。申请人李房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旭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琼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