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02执9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王俊与凌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凌华,刘海燕,焦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913-1号申请执行人:王俊,男,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宣城市区。被执行人:凌华,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被执行人:刘海燕,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焦慧勇,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申请执行人王俊与被执行人凌华、刘海燕、焦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35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凌华、刘海燕、焦慧勇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06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9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366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凌华、刘海燕、焦慧勇在银行有存款,可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凌华、刘海燕、焦慧勇银行存款11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龙宝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