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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537号原告王某甲,女,1974年10月9日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潘某乙,男,1974年9月20日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大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