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30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任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任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0民初199号原告王某,女。被告任某,男。本院在审理王某诉任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9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 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