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民终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韩艮春与磁县丰海种植园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艮春,磁县丰海种植园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5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艮春,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邯郸市磁县台城乡东郝村*组***号,现住。委托代理人:李瑞宇,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磁县丰海种植园,地址:磁县台城乡东郝村。法定代表人:王丰海,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司文艺,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会民,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艮春因与被上诉人磁县丰海种植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5)磁民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对韩艮春是否与磁县台城乡东郝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有效的承包合同应予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5)磁民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冯 娟审判员 白 燕审判员 江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