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2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岳献文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公司,岳献文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29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白纻山路399号姑溪山水1号综合楼四层。负责人肖争,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献文,男,汉族,1974年6月4日生。上诉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献文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商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226元,减半收取1113元,由上诉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晗庆代理审判员 罗正华代理审判员 李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