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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翁泽刚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翁泽刚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532号罪犯翁泽刚。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3日作出(2001)宁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翁泽刚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与周宁县人民法院判决的被告人翁泽刚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翁泽刚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6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460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第一项,即对被告人翁泽刚的定罪处刑,改判上诉人翁泽刚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已判决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20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翁泽刚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本院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4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3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4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翁泽刚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能服从管教,曾有违规:2013年6月从事特殊工种不正确履职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能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历年测试成绩均在80分以上。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从事车工工种,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达标分19.8分。2013年、2014年、2015年均获得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9.8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翁泽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6月2日至2018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