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2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建与被上诉人吴小云、南京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建,吴小云,南京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港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27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建,男,1980年2月14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孙金福,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小云,男,1969年3月22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王颂国,男,汉族,无固定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镇港口村。法定代表人刘水兵,南京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孔德敏,江苏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南京港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镇港口集镇。法定代表人李福山,南京港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孙建因与被上诉人吴小云、被上诉人南京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京港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孙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建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398元,减半收取1699元,由上诉人孙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海英审 判 员 钱发洪代理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查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