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庙民初字第01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耿凤荣与魏旭东、王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凤荣,魏旭东,王伟,王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1677号原告耿凤荣,居民。被告魏旭东,居民。被告王伟,居民。被告王兵,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凤荣诉被告魏旭东、王伟、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振人民陪审员 仲几法人民陪审员 刘宗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飞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