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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庙民初字第01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耿凤荣与魏旭东、王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凤荣,魏旭东,王伟,王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1677号原告耿凤荣,居民。被告魏旭东,居民。被告王伟,居民。被告王兵,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凤荣诉被告魏旭东、王伟、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振人民陪审员  仲几法人民陪审员  刘宗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飞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