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2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杨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2民初146号原告胡某,居民。被告杨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以已与被告杨某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田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