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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2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杨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2民初146号原告胡某,居民。被告杨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以已与被告杨某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田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