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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3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司玉建与沭阳县华冲双亿板厂、徐琴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玉建,沭阳县华冲双亿板厂,徐琴,李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2民初3444号原告司玉建,居民。委托代理人司方中,居民。被告沭阳县华冲双亿板厂,住所地沭阳县华冲镇柳口村。投资人李成。被告徐琴,居民。被告李成,居民。原告司玉建诉被告沭阳县华冲双亿板厂(下简称双亿板厂)、李成、徐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于在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玉建委托代理人司方中、被告双亿板厂投资人李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徐琴、李成以家庭经营方式经营沭阳县华冲双亿板厂。2013年11月21日,沭阳县华冲双亿板厂从原告处购买松木皮,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23000元,后支付了5000元,尚欠18000元。现请求判令被告双亿板厂给付货款18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被告徐琴、李成在被告双亿板厂资产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还款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沭阳县华冲双亿板厂辩称:向原告购买23000松木皮,后支付了5000元,尚欠18000元。被告李成辩称:我与徐琴系夫妻关系,但她只是在厂里负责收料,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徐琴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双亿板厂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李成。李成与徐琴为夫妻关系。2013年11月29日,双亿板厂向原告购买松木皮,经结算,双亿板厂欠原告货款23000元,由被告李成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2014年1月30日,双亿板厂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元。现原告因余款索款无着,诉至本院要求处理。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欠据、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双亿板厂之间的买卖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经原告与被告李成结算,被告双亿板厂尚欠原告货款18000元,双亿板厂理应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给付义务,并从逾期付款之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李成作为双亿板厂的投资人,在双亿板厂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被告徐琴与被告李成为夫妻关系,且涉案债务发生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在双亿板厂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与被告李成向原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李成辩称被告徐琴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但被告徐琴、李成并未提供证明涉案债务为被告李成的个人债务,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徐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正常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沭阳县华冲双亿板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司玉建货款18000元及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被告徐琴、李成对被告沭阳县华冲双亿板厂上述款项资产不足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于在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敏艳书 记 员  钱雪强(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