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恢字第0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刘惠荣与范小宁、刘晓钊、白宇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惠荣,范小宁,刘晓钊,白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恢字第00039-2号申请执行人刘惠荣,男,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康家墕路。被执行人范小宁,男,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人大家属楼。被执行人刘晓钊,男,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第四监狱家属院。被执行人白羽,又名白宇,男,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检察院家属楼。刘惠荣与范小宁、刘晓钊、白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神民初字第01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范小宁、刘晓钊、白宇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刘惠荣向法院申请执行,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范小宁、刘晓钊、白宇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及存款予以冻结,现因执行需要继续冻结,故先予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范小宁在中国建设银行神木县黄庄支行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冻结。二、解除被执行人白羽(又名白宇)在中国建设银行神木县黄庄支行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冻结。三、解除被执行人刘晓钊在中国建设银行神木县人民广场分理处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徐春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