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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执4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运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平昌沃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运金,平昌沃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执453-1号申请执行人黄运金。被申请执行人平昌沃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黄运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平昌沃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5)平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及金钱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