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勤诉被告曾垂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勤,曾垂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民初402号原告张勤,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被告曾垂祥,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原告张勤诉被告曾垂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勤以双方达成付款计划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勤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行为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原告的撤诉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勤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沈 青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人民陪审员 刘华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小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