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特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创姿服饰(上海)有限公司诉张留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特220号申请人创姿服饰(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XX幢XX楼。法定代表人王元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天洪,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静,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留拴,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单县XX镇XX楼行XX村XX号。申请人创姿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姿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留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创姿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5)办字第7073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张留拴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委员会出具裁决书后,张留拴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创姿服饰(上海)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5)办字第7073号裁决的申请。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倪 鑫代理审判员 顾慧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仇佳艺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