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胡XX与樊XX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XX,樊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68号申请执行人胡XX,男,1992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张桥镇。委托代理人胡XX,男,1960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胡XX之父。被执行人樊XX,女,1993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刘集镇。委托代理人吴XX,女,1972年7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张桥镇,系被执行人樊XX未婚夫之母。申请执行人胡XX与被执行人樊XX离婚纠纷一案,(2015)富平民初字第003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XX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执行担保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樊XX之担保人吴XX当场给付申请执行人胡XX人民币10000元;2016年6月底吴XX给付申请执行人胡XX人民币20000元;2016年10月底吴XX给付申请执行人胡XX人民币15000元。剩余申请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胡XX自愿放弃。已履行第一笔款项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28执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有仁审判员 胡 辉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京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