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溧埭民初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瞿国荣与秦雷、王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国荣,秦雷,王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溧埭民初字第00525号原告瞿国荣。委托代理人马逢伯,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雷。被告王琳。委托代理人章良琛,江苏翁昊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瞿国荣诉被告秦雷、王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刘金文、人民陪审员史小平、史建贞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逢伯,被告秦雷、被告王琳及其委托代理人章良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瞿国荣诉称,2015年1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星期,并以其所有的苏D×××××车辆作为抵押。两被告系夫妻,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共同债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秦雷辩称,借款情况属实,且未归还。这12万元是分两次借的。2015年8、9月份借了6万元未归还,2015年11月14日所借的12万元,原告已扣除之前未归还的6万元,这次借款只交付了6万元。被告王琳辩称,不知道借款发生的情况,秦雷抵押车子的事也不清楚。其没有用过这笔借款,借款被秦雷拿去赌博了,其无需归还该笔借款。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4日,被告秦雷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瞿国荣人民币120000元正,(拾贰万元正),身份证××,以苏D×××××作为抵押,如到期不还,汽车所有权归瞿国荣所有,归还日期为一个星期。借款人:秦雷2015.11.14”。上述车辆未办理抵押登记。两被告于2009年12月3日登记结婚,并于2015年11月23日协议离婚,约定女方个人于2014年购买的苏D×××××轿车归女方所有,因男方沉迷赌博导致欠下许多赌债,女方不知情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系男方个人债务。庭审中,被告王琳提供苏D×××××轿车登记信息及银行还贷信息、离婚协议书、秦雷的澳门通行记录等证据,证明上述借款系秦雷赌博所借,其不知情,也未使用,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秦雷认为借款用于在上黄赌博及还赌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原告则认为所诉借款未包括之前借款,上述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借款时其不知情两被告夫妻具体情况;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期间,离婚协议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婚姻登记信息表、车辆驾驶证、行驶证,被告王琳提供的离婚协议书、出入境记录、还贷明细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附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秦雷认可欠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的事实,结合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于该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明知的除外。两被告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借款系被告秦雷用于赌博、归还赌债,而离婚协议两人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内容也不得对抗第三人,不能认定该借款为被告秦雷的个人债务。借款发生时,虽被告王琳就涉案债务不存在举债合意,但两被告仍系夫妻关系,基于我国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法律规定,结合借款发生后不久两被告便离婚的事实,被告王琳对该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瞿国荣借款本金12万元。二、被告王琳以其与被告秦雷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瞿国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保全费82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3720元,由被告秦雷、王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江苏省常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上诉费缴纳账号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80402016138963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金文人民陪审员  史小平人民陪审员  史建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