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执字第0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长江与仇长仁、吴安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江,仇长仁,吴安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030号申请执行人:李长江,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仇长仁,男,1962年6月25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吴安洁,男,1984年11月23日生,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长江与被执行人仇长仁、吴安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仇长仁、吴安洁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开原市市人民法院(2015)开老民一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永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