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04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广泽诉被告王皓月、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中心小学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泽,王皓月,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中心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04民初378号原告张广泽。监护人范文惠(张广泽母亲)。被告王皓月。被告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中心小学。法定代表人王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泽诉被告王皓月、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中心小学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泽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皓月、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中心小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广泽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广泽撤回对被告王皓月、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中心小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广泽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会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