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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2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梁朔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朔,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2333号原告梁朔,男,199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5号甲一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朔诉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朔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葛春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