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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何月勤与游铭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月勤,游铭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678号原告何月勤,女,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021。被告游铭森,男,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412。原告何月勤诉被告游铭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尹宇飞独任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黎青松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尹宇飞、人民陪审员陈贞卫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于2016年4月1日开庭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14日,被告在我经营的石湾中国体育彩票店购买彩票7000多元后无付款逃跑,我当天至派出所报案。9月18日晚,我在石湾公园门口碰见被告,并要求其至派出所处理欠款,被告不肯,只立下欠条一张并留下身份信息,说回家取款两日后清还。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诉请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75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答辩。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及承诺书各1份,证明被告确认欠款7500元,并承诺三个月内还清。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与原件相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2015年9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款7500元。10月3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承诺书》,确认欠款7500元,并承诺自11月1日起每月还款1000-2000元,三个月内还清欠款。原告自述其经营体彩投注站,涉案款项是被告购买体彩的欠款。本院认为,虽《欠条》和《承诺书》均未记载款项的性质,但原告能作出合理解释,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予以确认。被告未按《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其支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游铭森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月勤支付欠款7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黎青松代理审判员  尹宇飞人民陪审员  陈贞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焕仪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