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民终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北京华道兴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皓明晋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皓明晋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道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民终3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西皓明晋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创业街19号方大创新园6105室。法定代表人薛述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正强,山西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华道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南街2号院3号楼12层1511。法定代表人宋景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敏,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西皓明晋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道兴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2015)汾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山西皓明晋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正强、被上诉人北京华道兴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2015)汾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2680元,退还上诉人山西皓明晋天科技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潘 文审 判 员 穆沛华代理审判员 任慧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