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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6民初4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杜国山、杜国英等与李风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国山,杜国英,杜国花,李风其,平山县恒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平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6民初4561号原告杜国山,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杜国英,女,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杜国花,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风其,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平山县恒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平山县平山镇柏坡东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平山支公司。原告杜国山、杜国英、杜国花诉被告李风其、平山县恒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平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冀0126财保45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自愿撤诉并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杜国山的存款78000元及原告杜国山、杜国英、杜国花提供的刘振秀、杜合忠、杨金贵的存款123362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李风其驾驶的冀A×××××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审判员 刘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娅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