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402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喜凤与鹤岗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凤,鹤岗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4**行初7号原告张喜凤,女,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宝金,男,195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维玲,鹤岗市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鹤岗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吴审义,职务主任。被告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范吉涛职务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凤诉被告鹤岗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被告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管理一案中,原告张喜凤与案外人鹤岗市沙红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安置协议,故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喜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伟凡审 判 员  徐 策人民陪审员  罗明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