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2802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夏学敏与袁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学敏,袁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521号原告夏学敏,居民。被告袁红梅,成年人,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学敏诉被告袁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学敏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学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学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2元,依法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夏学敏负担。审判员  林定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