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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6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国强与徐伟康、王九妹等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强,徐伟康,王九妹,刘舫,徐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6011号之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6011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强,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被执行人徐伟康,男,194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被执行人王九妹,女,194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被执行人刘舫,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徐浩,女,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王国强与徐伟康、王九妹、刘舫、徐浩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上海市黄浦公证处依法作出的(2014)沪黄证执行字第40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国强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徐伟康、王九妹、刘舫、徐浩按照执行证书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XXXXXXX元、利息人民币454136元及2014年11月11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相应利息,支付执行公证费人民币4000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徐伟康、王九妹、刘舫、徐浩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伟康、刘舫、徐浩名下有位于本市宝城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依法对房产作了轮候查封,其它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被执行人徐伟康、王九妹另表示在养老金范围内按月归还人民币1500元。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黄浦公证处(2014)沪黄证执行字第409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俊审判员姜雪峰审判员吴乐二O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张敏审判长  李俊审判员  吴乐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敏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