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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迎宽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迎宽,陈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刘迎宽,男。被执行人陈爱民,男。本院作出的(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迎宽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爱民账户存款五万四千三百六十六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荣执行员 雷江斌执行员 梁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