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华锋诉陈景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锋,陈景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816号原告刘华锋,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告陈景城,男,成年,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锋与被告陈景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锋撤回对被告陈景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华锋负担。审判员 许小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缪秀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