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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建诉刘欢、刘翠生、王新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刘欢,刘翠生,王新兰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2180号原告王建,男,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双桥乡。身份证号4123281985061487XX。委托代理人毛红庄、王飞(实习),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欢,女,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十八里镇,身份证号码4123281975110839XX。被告刘翠生,男,194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十八里镇,系被告刘欢父亲。身份证号码41232819460220393X。被告王新兰,女,194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十八里镇,系被告刘欢母亲。身份证号码4123281947061839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诉被告刘欢、刘翠生、王新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文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东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