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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民初2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涂玲艳与陈琳、陈捷管辖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玲艳,陈琳,陈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2民初2202号原告涂玲艳,男,汉族,1983年9月26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陈琳,女,汉族,1981年8月12日出生,住福州市马尾区。被告陈捷,男,汉族,1981年1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受理原告涂玲艳诉被告陈琳、陈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查明,原、被告户籍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被告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州市马尾区法院审理。审判员 吴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伟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