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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3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重庆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与重庆大路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大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3091号原告重庆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园区金石大道396号、398号,组织机构代码77177623-7。法定代表人张冬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勇,重庆兴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海强,重庆兴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大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渝北区回兴高岩村二社,组织机构代码45044898-8。法定代表人陈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忠(单位员工),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大路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2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910元,由原告重庆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可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朋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