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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2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徐金龙与刘琴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龙,刘琴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2911号申请执行人徐金龙。被执行人刘琴芳。本院在执行徐金龙与刘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黄民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亚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