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2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徐金龙与刘琴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龙,刘琴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2911号申请执行人徐金龙。被执行人刘琴芳。本院在执行徐金龙与刘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黄民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亚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