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3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马红霞与XXX、范佩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霞,XXX,范佩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3848号原告:马红霞,女,汉族,1976年6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杨育,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男,汉族,1988年9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范佩仪,女,汉族,1988年6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红霞诉被告XXX、范佩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红霞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立即保全被告XXX、范佩仪银行存款人民币116000元的财产。案外人戴赞为此次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其位于东莞市长安镇振安西路210号万豪苑XXX幢XXX(粤房地权证莞字第XXXXXXXXX号)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戴赞(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名下东莞市长安镇振安西路210号万豪苑XXX幢XXX(粤房地权证莞字第XXXXXXXXX号)的房产;二、冻结被告XXX、范佩仪银行存款人民币11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