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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4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黄云秀与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佩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云秀,郑佩青,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4190号原告黄云秀,女,194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理人郑佩莉,女,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梁永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光明,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佩青(山内真由美),女,1967年3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傅聿文,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卫俊杰,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张圣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云秀诉被告郑佩青(山内真由美)、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云秀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黄云秀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云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云秀负担。审 判 长  龚立琼审 判 员  陆 青人民陪审员  陈铭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晨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