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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1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张广改、周展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广改,周展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21财保3号申请人张广改,男,1951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昭平县。被申请人周展祥,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申请人张广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周展祥驾驶的桂J×××××号轻型厢式货车进行财产诉前保全予以扣押,并由案外人叶建军以其所有的桂J×××××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广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周展祥驾驶的桂J×××××号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扣押;二、对担保人叶建军所有的桂J×××××号起亚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雷裕锋审判员  邓进超审判员  刘有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