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民辖终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泰州市龙达亚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泰州瑞宽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州瑞宽纺织有限公司,泰州市龙达亚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辖终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瑞宽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九龙镇台商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林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龙达亚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州市白米镇曙光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丽滨,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泰州瑞宽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龙达亚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5)泰姜商初字第0088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瑞宽公司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龙达公司提交调换亚麻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是货物交换的方式结算货款,而非支付货币方式结算货款。合同约定并不明确当地法院为哪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属于约定不明确具体,故属于无效约定,本案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亚麻纱调换亚麻原料合同中第五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无法解决,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明确了当事人双方的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瑞宽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陈霄燕代理审判员 邢晔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顾慧遥 百度搜索“”